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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4-30   浏览:

 

湖北科技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湖科党发〔2014〕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学校所有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社会和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情,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行政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纪检、监察和组织、宣传、发规、人事、国资、基建、财务、审计、后勤、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各部门、各院部负责落实本部门、本院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各部门、各院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以及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向财务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七条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学校运行经费,全面反映办学成本。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综合考虑咸宁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各部门、各院部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学校采购年度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学校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超标准采购,不超出实际需要采购服务。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

第十三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部门、各院部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本部门本院部出国经费预算范围内。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全校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学校办公室全面负责管理和指导校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全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控制。学校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同时,公务外出需对方接待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院部须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

接待单位须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住宿的,应当选择定点饭店或酒店等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实行学校公务接待审批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审批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八条 外宾接待工作须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外宾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院部须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学术交流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校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和部署,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改革后,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规定省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二十二条 新增、更新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报批,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定点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任何个人不得公车私用。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全校应当大力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禁各部门、院部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须在校外召开的,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在公务接待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的办公用房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校内、校外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公用房新建项目,按照庄重、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严格执行中央、湖北省有关规定。

依法依规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公用房新建项目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方面的监管。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基建处具体负责对全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严格学校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和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部门和个人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全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移交基建处。

调整办公用房的院部、部门,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基建处。

因学校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由基建处、学校办公室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因院部、部门内设机构调整的,一律在本院部、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学校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三条 国资处牵头,后勤处、基建处等部门协同,推进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不断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四条 国资处牵头,不断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利用,推行无纸化办公,节约使用文具、纸张、信封和硒鼓等办公耗材,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减少纸张浪费,坚决抵制过度包装。

积极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办公区设置分类回收箱,对产生的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节能灯、废塑料等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五条 后勤处牵头推进全校节能降耗工作。各部门、各院部须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尽量少开空调和提前关闭空调。节约照明用电,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减少电梯、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次数和时间。推进空调、照明系统和信息机房等设施设备节电改造。

后勤处负责推广使用节能型食堂灶具,提高燃气热量效率。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强节水巡视巡查。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器具,稳步实施老旧管网和卫生器具、食堂用水设施节水改造。完善食堂备餐就餐和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节约粮食制度。加强粮食和其他副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管理,防止腐烂变质造成的浪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牵头,全面推进学校信息化工作。网络管理中心重点完成和运行数字化校园应用平台,统一信息标准,统一管理门户,推动校内外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防止资源浪费,提高工作质效。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应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先进典型宣传、言论评论、专题专访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性,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营造崇尚节俭、人人节约的社会风气。

第三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应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党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院部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部门(单位)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进。

机关党总支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培养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纪委监察、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各部门和院部须每年向校党委和行政报告本部门和本院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四十二条 纪委监察处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加强对各部门和院部预算编制、执行等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向校党委、行政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加大对部门和院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校党委、行政汇报审计、处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学校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部门、本院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部门、本院部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受到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