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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校领导接待日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9-22   浏览:

湖科办发〔2016〕5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更好地发扬民主,畅通言路,倾听群众呼声,有效化解矛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领导接待日参加领导为学校在职校领导。

第三条接待日组织工作(包括接待前的准备、 接待中的配合服务和接待后的协调、督查督办等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校领导接待日接待对象:全校师生员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校领导接待日原则上每周安排一次(开学后的两周、放假前的两周及寒暑假除外,节假日顺延),具体时间为周五下午15:00-17:00。

接待地点一般安排在行政楼四楼二号会议室。

第六条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方式为:

(一)每学期接待日程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每次接待日由一位校领导负责值班接待工作。值班接待的校领导要妥善安排工作,保证接待日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若遇开会、出差或临时有要事不能接待,由学校办公室作出相应安排。

(二)校领导值班接待时,由学校办公室一名负责人陪同接待,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现场记录。为提高办事效率,必要时也可由学校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陪同接待。

第七条校领导接待日的受理事项范围主要是: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决定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二)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三)对加强和改善学校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问题;

(四)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安排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要求;

(五)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要求;

(六)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和教学单位,在保障党员权利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或需要反映的情况;

(七)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和教学单位拖延不办或无力解决的问题、意见;

(八)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需要组织或领导给予帮助的事项。

第八条校领导接待日开展接待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校办公室应在“每周重要工作安排”中公布校领导接待日的值班接待领导、接待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相应准备;

(二) 接待对象应按时到达接待地点,服从安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秩序;反映问题时,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避免过激的言行;对以上访为由,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经劝告无效者,交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三)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接待对象的登记工作,并安排好当天的接待顺序,维护接待室内外的秩序,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地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四)负责值班接待的校领导对所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当场能够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由学校办公室记录在案,转交有关部门限时解决或解释;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事项,应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结果在一周内予以反馈;对学校层面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或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向来访者做好解释工作;

(五)协助校领导值班接待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落实领导指示精神,自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随意扩散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更不能对来访者进行打击报复;

(六)学校办公室根据负责接待领导的指示,将需要督办和协调的事项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随时跟踪办理进展情况,督促事项办理最终落实,做到件件有结果。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于校领导的批示要认真落实,会同学校办公室向接待对象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学校办公室应将每次接待师生员工的内容、处理结果,填入《校领导接待日记录》,定期汇总材料,报校领导传阅参考;定期向师生员工了解校领导接待日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改进工作,确保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实效性,相应材料年终统一按程序归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