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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4-30   浏览:

湖北科技学院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

湖科办发〔2014〕13号

为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的管理,根据湖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北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实施细则》(鄂政外办〔2007〕号)、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及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颁发与管理办法》(外发〔2006〕23号)文件精神,特对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在册的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港澳的人员,均应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访。

二、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部门为外事办。

三、根据有关规定,因公护照(通行证)仅限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时使用,回国(入境)后15天内将护照(通行证)上缴外事办;参加组团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后应将护照(通行证)交还学校外事办,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

四、财务部门凭外事办出具的收回护照(通行证)证明,方可按有关规定核报出国(境)费用。

五、再次出国(境)时,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到校外事办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护照(通行证)。

六、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人员所持护照,由外事办收缴后交发照机关注销。

七、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自上级决定取消此次出国任务之日起,由外事办7天内收缴护照并负责保管。

八、遇有护照(通行证)因保管不善被窃或丢失,当事人应立即通过外事办向护照(通行证)颁发机构报告,以便及时办理注销、登报、上报外交部、通知边防部门等手续。

九、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护照,且屡催不交的,发照机关将按规定程序吊销当事人所持护照,同时暂停其所在主管单位的出国(境)护照申请。

十、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外事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