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湖科办发〔2013〕3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经费开支,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以及教职员工的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使用
1.学校小车统一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大型客车由后勤处负责管理。
2.学校车辆仅用于全校大型活动、校职工上班接送、校际对外交流、专家学者来校交流、教学科研用车及公务接待用车。
3.所有车辆派出咸宁市内由分管副主任签字,派出咸宁市外由办公室主任签字,车辆派出省外和外借车辆均由分管校领导签字。
4.部门和院部用车可提前2天向学校办公室或后勤处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在可调配情况下有偿使用,其使用经费从部门基本支出经费中列支。
如学校办公室或后勤处无车可派,部门和院部可自行租车。由经手人如实填报《公务用车审批单》,部门和院部负责人审核,分管或协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其使用经费从部门基本支出经费中列,报销必须附《公务用车审批单》。
5.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等现象。
二、车辆经费
1.学校办公室和后勤处负责车辆经费管理。车辆预算经费指车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含其它部门、院部的公务用车费用和交通费用,部门和院部公务用车预算入其基本支出经费。
2.小车每辆车的经费使用独立建账,分设燃油、维修及其它费用项目。所有费用实行月报销制度,票据须经综合科审核,学校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驾驶员应在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过桥过路费、油费、车辆公里数上报办公室。
3.车辆驾驶员按季度发放补助,实行公里数补助,小车按每公里0.18元计算,大客车按每公里0.21元计算;驾驶员每月电话费100元;车辆洗车费小车180元/月、商务车(面包车)200元/月,大客车230元/月;周末加班误餐补助15元/天;安全奖1200元/年。
三、车辆燃油
1.定点加油,一车一帐,定期核油。市区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现金购油。
2.严格控制长途购油。确因工作需要的,须事先报告,购油发票应与出车时间、地点相符,并由乘车领导签字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四、车辆维修
1.实行统一购买保险、统一年审、定点维修、定点保养。
2.驾驶员必须坚持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综合科汇报。属于驾驶员本人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
3.需要维修及保养的车辆,驾驶员先填《车辆维修审批单》,报综合科核实鉴定,确须维修和更换零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维修费在500元以下的,由综合科预审,报办公室分管车辆管理工作副主任审核;
(2)500元至1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
(3)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核。
(4)车辆大修必须请示分管校领导审定,校长签字同意后进行。
4.所有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定点维修,不得擅自到非指定点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一切费用。
5.出车途中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第一时间向学校办公室汇报情况,并及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车辆还能行驶,同时又能保证安全,可不在外地修理,回单位后到指定点修理。
(2)属非修不可的,需及时向综合科汇报,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修理。维修报销单应有乘车领导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6.维修后的车辆,驾驶员应认真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核对维修单后方可签字。
7.车辆中非生产性材料及配件购置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驾驶员管理
1.学校车辆实行分车定人建档管理,未经学校办公室允许,驾驶员不得自行调换车辆。
2.驾驶员因私自出车或违反交通规则及有关规定,造成的交通事故,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3.因公务出车造成意外事故,在扣除保险赔付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承担,驾驶员承担事故费用的10%-30%。
4.因酒后开车违章违规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5.驾驶员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除按上述二、三、四条承担相应责任外,并扣除当年的行车安全奖。
六、客车的其他相关规定由后勤处拟定。
七、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咸宁学院关于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咸学院院办〔2006〕7号废止。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