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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4-30   浏览:

湖北科技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湖科办发〔2014〕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湖北省信访条例》为依据,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师生员工和社会人员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各类问题,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研究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三)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讲清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校党委领导下,设立“湖北科技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信访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后勤处、离退处、工会、网管中心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在处理具体信访事项时,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和信访事项业务分管校领导协同指挥,共同负责。

(二)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日常的信访工作,并指导和督查学校其它单位的信访工作。

(三)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信访工作制度,使师生员工和社会人员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政治素质过硬和业务水平高的人员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联系人,由其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处理工作。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

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不得上推下卸,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落实上级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构建信访工作体系;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把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指导学校信访工作的开展;

3.检查落实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情况,对各单位、各部门信访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二)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受理校内外人员来电来信,接待校内外人员来访,接受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

2.负责学校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的管理,及时处理上级转办的信访电子邮件;

3.协调、督促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信访请求;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编写信访情况反映。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建立健全学校信访工作制度;

7.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三)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

1.受理校内外人员来电来信,接待校内外人员来访,接受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宜;

2.负责与本单位有关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3.建立健全本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5.负责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留存。

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要求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

1.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2.坚持与广大师生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3.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联系群众而不脱离群众、服务群众而不损害群众、解决问题而不引发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信访办公室的工作要求:

1.认真接待来电、来信、来访。对待来访人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诚恳交谈;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符合政策、要求合理、能够办到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对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或不符合政策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3.对来电、来信、来访材料和谈话记录要登记编号,及时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公文处理笺(信访)》,填写要言简意赅,不失原意,字迹清楚。对信访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要整理、立卷,不得丢失;

4.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按照学校信访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交办或呈报,并告知信访人直接同承办单位联系;

5.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

6.对于匿名信反映的问题,根据情况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必要时直接转交校纪委监察处或呈报校领导。

7.正确处理网络信访问题,提高网络信访处理透明度。

(1)对不涉及国家规定的机密和干部机密的网络信访件,采取信访内容、领导批示和办理情况予以网上公布。

(2)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指定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3)对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信访事件处理情况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开反馈。

(4)对外界舆论不断、有所扭曲事实的信访事件要依据客观事实及时地予以公开辟谣,澄清事实。

(三)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要求:

1.主动、认真、负责地解决应由本单位、本部门处理的问题,积极配合其它单位联合办理有关信访事项。

2.对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信访人主动联系,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问题必须在5日内给予答复。在办理过程中,应与信访人保持联系,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对于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需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办结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对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填写在《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公文处理笺(信访)》上,与附件一起交回学校信访办公室留存。

4.对本单位、本部门直接收到的信访请求,应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对决定受理的信访请求按上述要求办理,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信访办备案。

5.对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凡是政策许可、有条件办的,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得将问题激化。对不符合政策或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6.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 信访人的义务

第六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提出的信访请求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如实反映信访人的共同请求并负责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答复意见。

第十条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学校信访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学校信访办公室根据其诉求和事项性质,安排学校领导、信访办工作人员、信访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接访。

第四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处理群众来信(包括传统书信、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来电、来访的工作程序。对咨询类以及通过信访办沟通可直接解决的信访问题,不进入此程序。

(一)拆封

对传统书信应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当日邮件当日接收)。拆封后将信封附在信文后面左上角一并装订。

(二)登记

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一律登记。首先在《群众来访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编号,然后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公文处理笺(信访)》。

(三)办理

1.将填写好的《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公文处理笺(信访)》与群众来信装订在一起,送交学校办公室主任阅批。

2.按照学校办公室主任的批示,将《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公文处理笺(信访)》和附件材料转至承办部门或呈报有关校领导。信访办保留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公文处理笺的复印件以备查。

3.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一个正式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填写在《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公文处理笺(信访)》的承办部门拟办意见一栏中,将《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公文处理笺(信访)》及相关材料交还信访办公室留存备查。

(四)答复

1.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或受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人耐心说明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思想工作。

2.领导的有关意见和批示,未经请示同意,不得泄露给信访人。

3.对匿名信一般情况下不作答复。对联名信可通过信中指定联系人(或代表)进行答复。

(五)复查

1.信访人对学校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请求学校复查,学校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2.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信访办发现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其重新处理。

3.经复查,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仍不认可的,信访人可携带学校的处理决定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裁定,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对群众集体来访或请愿的必须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办公室负责对全校信访信息的汇总、统计、研判。学校信访办公室按照月份、季度、学期、年度,分阶段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和统计,并进行内容分析、研判,为领导决策、综治维稳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与年终绩效考评挂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漏、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二)在处理信访请求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请求,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