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督查督办规定
(湖科办发〔2014〕56号)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7号)和咸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督查格局推动工作落实的若干意见》(咸办发〔2014〕29号),切实加强工作执行力,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保证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落到实处,推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对《咸宁学院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督查督办暂行规定》(咸学院办发〔2010〕1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格局
1.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的督查督办机构。
2.通过整合督查力量,完善督查机制,创新督查方法,强化督查保障,逐步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分管校领导齐抓共管,学校办公室牵头抓总,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协同跟进,各二级单位积极参与的大督办工作格局。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重点
1.学校贯彻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所做决定的执行情况;
2.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各项决定,校领导召开的其它专题会议的决定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5.经校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的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部门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6.经校领导批示的校内外单位、群众、学生、教职工的来信和来访等有关事项,以及校领导联系院部教职员工反映的问题等的落实和催办;
7.二级单位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和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8.党委书记、校长交办的需要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其它工作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1.拟办:在学校作出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校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学校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承办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并报学校领导审定。
2.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办的基本原则,一项工作部署或决定,立为一项。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登记编号并认真填写《督查督办事项进程情况通报表》,以备存查。
3.交办:
(1)书面交办:由学校办公室发《督查督办通知书》、《督查督办工作反馈单》把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
(2)会议交办:处理事情牵涉的部门较多时,由学校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
(3)口头交办:特殊或紧急情况采用电话等口头的形式交办,随后补充书面记录。学校办公室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4.催办: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学校办办公室要加以催办查办。必要时由学校办公室发《催办单》。同时,要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由于承办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在催办时限内仍不能办结的,视情节追究承办单位责任。
5.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学校办公室将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学校领导阅知。
6.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7.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1.专人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部门承办,结果有反馈。
2.兼职督查员制度。从国家和省市区“两代表一委员”、学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工代会)代表和团代会(学代会)代表中,每年选聘5-6名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兼职督查员,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查员参与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兼职督查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选聘、管理、培训,2年轮换一次。
3.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1.催报读报。学校重要决定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学校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2.督查调研。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注重实效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校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3.暗查暗访。在督办通知书交办、催办单催办、会议协调等统筹形式的基础上,不打招呼,深入一线掌握一手资料,保证督查情况的真实性。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由下到上逐级倒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履职情况,抓好“过程管理”和“过程问责”。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1.强化责任。学校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校党委书记对督查督办抓落实工作负总则,在带头抓好督查落实的同时,协调班子成员按照党委决定和分工抓好督查落实。党委常委会每学期末听取一次督查督办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学期督查督办工作。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要落实领导、人员和任务要求,组织抓落实。学校办公室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2.绩效考评。学校办公室根据年度督查计划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综合台帐,年终对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整理,形成汇总报告,提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处,作为考核单位班子和年度评先的重要依据;提交人事处,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并与绩效工资挂钩。
3.实施问责。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紧抓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建立“不落实问题”清单,并实现销号制。对不能销号,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不支持、不配合督查督办工作以及落实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二级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处根据相关条例调查处理。
第八条 附则
1.依托OA系统等校园网建立的网上督办平台,同样适用于本办法,在OA系统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交办协办事项及相关责任单位,同样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咸宁学院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督查督办暂行规定》(咸学院办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3.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