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6日、27日召开的第二十三次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省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十大创新举措,坚持和巩固党在高校的领导地位,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
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化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校长在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党委决策和运行机制,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
按照“两家”(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要求和“五好”(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选好配强高校领导干部,特别是书记、校长。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兼任党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长由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高校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领导干部担任同一职务时间不超过两届或10年,推进高校之间、高校与地方之间干部交流。
在省属高校开展校级领导干部任期全职化试点。试点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任职期间全职从事管理工作,原则上做到“五不”:不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不申报教学科研项目、不参加教学科研评奖、不参与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不申报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试点高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着力打造潜心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职业化高校领导班子。
夯实高校党建基层基础,开展高校院(系)级单位党政主职“一肩挑”试点,院长(系主任)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建立考评制度,将教书育人目标贯穿于院(系)工作的各方面。加强教师和学生党支部建设,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
推进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打通辅导员职业发展和专业晋升通道。要求各高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教师、干部“双重身份”,职业、专业“双重培训”、职称、职级“双线晋升”制度。对辅导员评聘教师系列职务实行单列指标、单列标准、单列评审。
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各高校按师生比1:350-400的比例配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改善思政课教师的待遇,确保其平均收入高于或相当于学校其他专业院(系)教师的平均水平。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着力推进“两室一网”(教室、寝室和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完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管理制度,建立大学生社团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高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对于违反师德规范的,实行“一票否决”。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要求高校党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规范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设置,配齐配强干部队伍,加强院系纪检监察工作。高校纪委书记实行交流任职,副书记由省高校纪工委会同高校党委提名和考察。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力度,着力解决基建工程、招生考试、科研经费、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指出,民办高校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党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或归口管理的地方党委选派、选任,推进“交叉任职、双向交流”,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副董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理事长)、校长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兼任党委副书记。建立民办高校事业费收入监管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学校事业收入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工作。对不尊重党委意见、不重视党建工作、不重视人才培养、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办学资格。《意见》强调,各级党委要加强对高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高校党建工作,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高校、党建工作督查等制度。建立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完善高校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参加会议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认为,省委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十条意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高校党的建设的有力武器,符合高校实际,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具有突破性。表示一定要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湖北省教育厅官网 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