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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机关党总支组织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学习材料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09   浏览:

学习材料一:《中共共产党问责条例》

学习材料二:蒋超良书记在省委政法委党的十九大湖北省安保稳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

《中共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蒋超良书记在省委政法委党的十九大湖北省安保稳定工作

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

9月21日下午,省委书记蒋超良到省委政法委就做好党的十九大湖北省安保维稳工作进行座谈调研。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代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打好防范和管控重大风险攻坚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细抓实安保维稳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祥喜传达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精神;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曾欣,省委宣传部、省国安办、省信访局、省维稳办负责同志汇报有关工作。

蒋超良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强调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党委政法委要善于议大事、抓大事、谋全局,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办事、创造执法环境;各级党委要切实抓好维护安全稳定工作,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在“7·26”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在会见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代表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发展是硬道理,稳定也是硬道理,抓发展、抓稳定两手都要硬,并提出了三点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打好防范和管控重大风险攻坚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力做好党的十九大安保维稳工作。

蒋超良说,今年以来,我省政法战线工作卓有成效。平安建设稳步推进,社会大局稳定,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提升;司法体制改革扎实推进,法治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信访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得到加强和改进。这次9个市县和1个集体获得综治最高荣誉“长安杯”,成绩来之不易。政治综治维稳战线的同志们讲政治、讲担当、讲奉献,为全省政治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省委对此给予充分肯定。我们要继续发扬敢打硬仗的优良传统,立足国际国内大局分析研判形势,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源头治理,更加主动化解矛盾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蒋超良强调,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进一步改进作风,抓细抓实党的十九大安保维稳工作,确保实现省委提出的“五个不发生”目标。要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及时做好信息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社会面防控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着力整治治安突出问题,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全面升级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突出抓好交通安全、旅游安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等重点领域安全工作;强化阵地意识,依法加强网络空间管理,坚定有力地抓好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打好防范和管控重大风险攻坚战,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