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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作者:   来源: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4-30   浏览:

湖北科技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湖科办发〔2014〕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规范保密管理,构筑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保密防范体系,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市委以及省教育厅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领导管理体制,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的方针。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二章 保密机构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成立保密委员会,由校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分管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有关涉密处室和重点涉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在校党委指导下,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学校保密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同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

第七条 保密工作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个人述职报告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记入个人档案。全面推进保密工作“三进入”(进入常委会、进入主要领导重要议事日程,进入办公室统筹安排部署)。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同时指定专人担任兼职保密员,负责所在部门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做好监管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范围。

第十条 教育部确定的《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或来文单位已定密事项以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机关内部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及本单位领导在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不予公开的重要工作信息、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与本单位往来的涉密文电、内部资料等。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党代会的议程(未公开前)

第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纪检监察档案及“两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本校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报上级保密部门确认。目前,学校办公室为我校的保密要害部门,党委组织部、教务处、档案馆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九条 被确认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要经常研究有关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及时解决具体问题。

第二十条 加大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其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要安装“两铁一控”,即铁门、铁窗和监控设备,配备碎纸机和密码文件柜等,并确保环境安全。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加和管理涉密项目的人员为规定接触和知悉该项目保密事项的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应与校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涉密人员要符合涉密资格条件和要求,并进行资格审查和接受保密教育、保密培训。核心涉密人员要实行登记管理并报上级保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公派出国人员,由校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教育并对出国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和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核心、重要涉密人员的因私出境,原则上应在脱密以后,经过专职保密机构严格审查,再经过校保密委员会批准方可办理出境手续。对于泄露国家秘密、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两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一年半;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半年。

第五章 涉密载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载体是指文字、数据、音像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纸介质包括涉密文件、情报资料、档案等;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光盘、笔记本电脑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 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积极防范、各负其责、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

1.国家考试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启用前”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国家考试试卷专人专车并在有公安陪同的情况下运送,存放在校试卷保密室,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

2.“三密”文件和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做到专人、专柜管理。保密室要严格保密防范措施。

3.“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借阅、销毁等均应严格建立登记手续。文件由保密员拆封登记,按照机要文件办理流程送分管领导阅批。发送至各部门阅办的涉密文件原则上在保密办阅看办理。

4.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知悉范围组织阅读和传达。“三密”文件要求在保密办阅读,送校领导传阅的“三密”文件不横传、不扩大范围、不准带出办公室,不得长时间私自留存“三密”文件,当日送阅当日收回。如因工作需要,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

5.“三密”文件,不得自行复印、扫描、张贴和公开引用。绝密件和注明不得翻印的文件需在保密办公室阅读。其他密级文件须经校保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同意方可复制、摘抄或扫描,翻印件、摘抄件应按机要件管理。

6.对“三密”文件做到及时清理、立卷归档。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并报告校保密委员会。同时要对“三密”文件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密办每年按要求向市委办公室报送上一年收文情况,并如数退还。

7.各单位收到涉密文件,由指定保密人员(在编在岗)负责登记、保管,并按规定传阅和办理。办理完毕的密件,要在每半年内清理一次退回校保密办。

8.一般不得携带密件出差或作为办事证明。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密件外出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秘密文件带回家中阅办。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校保密办登记、保管。

9.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要按规定办理文件、资料移交手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要交清自己经管的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保密本等。

10.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1.各处室经鉴定为无保存价值的含有工作信息的纸质或磁介质载体,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装袋送至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时间集中送市委公文交换中心销毁,各处室不得作为废品出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涉密磁介质的保密管理

1.对涉密的电脑、磁盘、服务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按类别统一编号、登记、明确管理责任人,明确保密责任。

2.涉密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应在保险柜中保存,涉密微机和服务器等的放置环境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3.涉密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的电脑上混用;不得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宾馆、酒店的电脑上连接使用。

4.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自己保管的涉密电脑、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涉密磁介质的维修必须登记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得送到社会上的维修部门维修。

6.不得将未经安全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笔记本电脑的管理

1.笔记本电脑处理信息,首先对要处理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判定。如果是涉密信息,则须在经过物理隔离改造后、且在内网状态下进行处理,处理前要输入相应的密级标识。

2.存有秘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应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应设置开机密码并控制其接触人员的范围。

3.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外出,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使之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4.严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等移动涉密磁介质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通讯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1.不得在使用普通电话(即非保密电话)和手机通话时谈论国家秘密。

2.在使用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通讯及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时,应遵守相关的保密制度。

3.涉密的计算机、平板电脑、手持终端等不得联入互联网。

4.在国家级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使用手机、照相机等设备。

第六章 涉外保密

第三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凡国内尚未公开发表的事项,不得向外方泄露。

第三十一条 不准携带密件参加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的,必须报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外事交谈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二条 不得向来访的外国人提供秘密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的,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核,报市保密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要对出国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不准擅自将密件携带出国。确需携带时,应依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密码电报保密

第三十四条 撰写和签发

1.撰写密码电报,应一事一报,首页使用市委机要局统一印制的“密码电报”报头纸,文字要求简明扼要,打印清楚(不小于3号字),行文格式要符合公文规范。发电应有电报标题、发电日期。发电日期按送发日期填写。

2.发密码电报,由党委书记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公章不能盖住报文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管理

1.密码电报须由专人专车取送。电报的取送、传阅由经管密码电报人员专人负责。

2.经管密码电报人员要相对固定,配专职和兼职经管密码电报人员各一人。专职经管密码电报人员不在岗时间较长时兼职人员代替。因工作变动需更换经管密码电报人员,新老经管密码电报人员要及时一同到市委机要局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3.密码电报按绝密级文件管理。专人负责电报的登记、签收、保管;复电必须遵守“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密来明复”;阅电必须遵守“有关者阅办,无关者不看”的原则;未经市委机要局同意,严禁自行复印、翻印密码电报密码;电报办完后应当及时清退。

4.每年元月底之前,填好密码电报清单,一式两份,连同密码电报一起送市委机要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全部将密码电报留下交给市委机要局销毁。

5.不在无保密装置的普通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公共场合谈论密码电报内容,不携带密码电报到公共场所。

6.起草、办理密码电报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严禁联结互联网,严禁非涉密存储介质在其上使用。

第三十六条 阅看规定

1.密码电报的阅看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校保密办进行。收到市委机要局的密码电报后,先送学校办公室主任拟办,再送其他党政领导阅看。

2.如需上报或转发,必须交市委机要局密传。

3.领导阅完电报后,由机要人员及时取回,不在外过午过夜。因电报内容较长或其它原因下班前阅看不完的,机要人员先取回,随后再送阅。

4.阅后请用钢笔或毛笔签上姓名及时间,不得用铅笔和圆珠笔签批,也不得圈批。

5.不得明传、复印密码电报。密码电报不能作为出差、开会的证明。

6.密码电报内容未经允许不得摘抄,有关内容确需摘记的,用后交机要人员销毁。

7.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密码电报,阅后不得让非机要人员传递,领导之间不得横传。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法制定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依法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校保密委员会对校内各单位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保密办对学校各单位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应当配合。保密办查找出的泄密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汇报,给予及时的处理;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督促、指导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保密工作规定》(湖科办发〔201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