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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4-30   浏览:

 

湖北科技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湖科办发〔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地组织教育统计工作,保障学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的服务功能,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统计,维护统计秩序,注重求真务实,保证数据质量,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服务功能。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是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学生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分析,真实地反映学校发展状况。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收集和整理学校改革、发展所需统计资料;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学校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章 统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六条 学校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学校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教学院部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的综合统计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校综合性统计调查表的填报工作,负责审核与综合性统计报表相关的统计数据;

(二)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和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负责学校综合性统计数据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三)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全校各单位保留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资料;

(四)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建立全校兼职统计人员队伍,组织校内统计业务学习;

(五)制定、完善学校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校各单位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九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等的统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类统计工作;

(二)负责审查、汇总和填报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专项统计报表;

(三)配合学校办公室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兼职统计人员应根据学校有关统计工作要求,加强本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统计信息,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统计资料的统计分析、统计报送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统计工作的内容及分工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及管理队伍情况、党员基本情况、民主党派情况由组织部统战部负责;

第十二条 教职工情况统计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称、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工资水平、境内外进修培训、行政奖惩等内容。

离退休人员的统计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专职辅导员情况统计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情况统计由教务处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专业设置、学生考试与竞赛、教学实践、实践实训教学基地、教学团队、教材编写及获奖情况、教学研究成果等相关数据。

校园文化建设、志愿者活动、学生实践活动、学生会与社团组织建设等情况统计由学校团委负责。

第十四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成教(含函授、夜大)生等学生情况统计分别由招就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外国语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等负责,包括招生情况、在校生人数、来源、年龄、政治面貌、分专业学生数、行政奖惩、休退学、毕业生人数、学位授予、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内容。

校友及毕业生的追踪信息统计由校友办、招就处及相关院部负责。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状况统计由科研处和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包括科研经费、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立项及获奖情况、科研人员情况、科研平台建设、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专利申请、学术交流及科协工作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情况统计由研究生处负责,包括各学科的建设情况、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情况、硕士点专业设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图书、档案资料统计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包括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周转率、年购书量、档案库藏、档案信息化建设、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资产设备情况统计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包括教学科研设备、行政设备、实验室建设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情况统计由基建处负责,包括学校占地面积、校舍面积、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状况统计由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全校工资福利总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活动及学校体育设施情况统计由体育学院负责,包括学生参加一般体育活动的情况、体育达标及身体素质、参加校外比赛的情况以及学校体育设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统计由人事处、外事办负责,包括国际来访和回访、国际会议的组织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健康医疗情况统计由校医院负责,包括教职工和学生的就诊、住院、费用支出以及校医院的收支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数字化校园建设情况由网管中心和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未涵盖的统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负责。

第五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台账制度。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各单位应建立好本单位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和及时报出。

第二十七条 归口制度。严格执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管理、招生、就业、人事、外事、设备、图书资料、学生科技活动、财务、后勤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归口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审签制度。各职能部门归口报送学校的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学校办公室综合汇总并送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关系学校中长期发展和重大决策的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审核。

第二十九条 统一发布制度。对于国家文件正式批复的、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数据,各有关单位应将批文在学校办公室备案;学校办公室负责定期公开发布学校综合统计数据,统计数据一经公布, 未经同意, 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各单位使用数据均应以此为准。

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对口外报专项数据,应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原件备案。以学校校名冠名的各类信息发布平台,如微博、微信等,均需在认证前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归档制度。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将统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保密规定。

第六章 统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的统计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督促和指导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填报各类报表,并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三)保持兼职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统计人员变更时,须履行移交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兼职统计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统计员考试。

第三十三条统计调查表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统计人员要依法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准确、及时地填报各项统计调查表,不得延误学校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或影响统计工作质量。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统计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