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科办发〔2014〕1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活动,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咸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院部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对口接待、归口管理、严格审批、严格标准、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办公室全面负责管理和指导校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
1.上级单位、兄弟院校领导(含卸任领导)、在学校工作过的副校级以上领导和学校领导邀请的客人来校考察调研、检查指导、访问交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接待。
2.上级单位、兄弟院校工作人员和校内各单位负责人邀请的客人来校调研、办理公务、学术交流由相应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3.教学实习基地和就业单位来客、专家学者和学术交流等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接待。
4.上级单位派出的调查组、工作组、检查组、考核组等,依据实情由学校办公室确定接待部门。
5.国(境)外人员来访由国际学院、外事办负责对口接待。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凭公函到学校办公室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参见附件1),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或院部应当如实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参见附件2),并由本部门或院部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安排老师和学生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按规定安排住宿。优先安排在学校定点酒店,执行协议价格。
1.住宿费一般由接待对象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地、厅、司、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
3.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第十条 学校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如因工作需要外出接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1.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分为自助餐和桌餐,提倡自助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严格控制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咸宁市规定标准。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反对食品浪费,提倡人均一菜的点菜模式。
3.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第十一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院部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二条 不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管理和报销规定。
1.学校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各部门、各院部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经费支出总额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一次一审。凡单次接待经费超过1500元的,必须经过学校纪委书记签报。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接待费实行月报月结制,逾期不报销。
3.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涉外公务接待遵循《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公务接待实行“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财务处要严格审核各项开支,超出规定和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审计处要对全校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加大对公务接待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加强对校内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纪事实的要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湖北科技学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湖科办发〔2013〕11号)废止。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校内公务接待的几点说明
(2014年5月20日)
一、校内所有部门、院部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湖北科技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科办发〔2014〕12号)相关规定。
二、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分自助餐和桌餐两种形式,标准参咸宁市接待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暂定自助餐标准30元/人(不含酒水),桌餐标准60元/人(不含酒水)。中餐不提供酒水,晚餐提供少量酒水,用本地酒,酒水标准不超过150元/瓶。
三、接待单位接收访人员公函,沟通是否需要安排接待,并确定接待形式和人数,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登记签批手续。自助餐凭公函和审批单在学校办公室领取用餐券,到食堂自行用餐。桌餐按用餐标准核定用餐总额后凭审批单到食堂用餐。
四、报销程序及要求
1.自助餐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人数发放餐券统一结帐。
2.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并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3.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一次一审。凡单次接待经费超过1500元的,必须经过学校纪委书记签报。
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5.接待费实行月报月结制,逾期不报销。
五、科研项目、学术交流中产生的接待费参照本接待标准执行。
六、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